经济纠份一客户在2010.3.5号与我签订定做货品合同.预付50%,在部分确认后我司开始生产,3.23后因他客户原因,确认取消定单.并要求我司退款.我司清算后.需要客户另行支行我司已做货部分的欠款.后没有音讯,4.6号,我司出具正式公函中止合作合同.并要求3日内给予答复.对方于4.7号签收,4.12号来电公司说需要重新做.但需要另行出样板.我司在这种情况下还给予出板.于4.20日寄达.对方4.28日确定要做.但5.12又要求重新打板.说他的客户又一次要求改板.现我司不同意.如要重新合作.需要另行支行我司损坏材料款项.并另行支行剩余款项的30%,对方不予合作.现收到对方律师函.要求我方必须做.请问我能否不做.打官司的话.我有胜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