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1994年当地镇政府在镇驻地…

拆迁补偿1994年当地镇政府在镇驻地开发一木材市场进行招商引资。当年满XX在市场中心地段建一锯木厂占地面积3500平方米共建房屋厂房24间,地皮租赁村委每平方米每年租赁费1元每年共向村委交付3500元租赁费用,因其经营不善,于2004年转让给我,我与村委续签租赁合同二十年,至今已经营7年,还剩13年使用年限,而村委在没挣得我的同意的情况下将地皮高价拍卖给其他开发商,而村委限我于四月底拆除地上建筑房屋与厂房,由于村委不给予任何补偿,到期我没有拆除。五月二十四号村委通过镇城管给我下达《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我是非法建筑,并限十日内拆除。房屋厂房至今已经十七年从没有任何单位说我是非法建筑。自从村委卖出土地,我要求给予赔偿一定损失并于村委发生争执后,镇城管才说我的厂房是非法建筑,我想请问一下,他们的说法对吗?我的厂房应不应该给予补偿?谢谢您的阅读敬请期待您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