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吗美国公司A和中国外贸公司B与2001年10月12日签订了三份售货合约,由B向A出售货物总总价值48万美元,价格术语CIF鹿特舟,最后交货期限为2001年底。合同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化,B未能履行交货义务,A遂提起仲裁。B认为由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飞涨,导致国内货源紧缺,到交货时价格已经上升了1至2倍,双方订立合同时所持有的根本目的已经落空。因此,B认为仪合同价格交货的义务因履行合同时的环境与订立合同时的情况有本质的变化而得以免除。试评析此案。
合同有效吗美国公司A和中国外贸公司B与2001年10月12日签订了三份售货合约,由B向A出售货物总总价值48万美元,价格术语CIF鹿特舟,最后交货期限为2001年底。合同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化,B未能履行交货义务,A遂提起仲裁。B认为由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飞涨,导致国内货源紧缺,到交货时价格已经上升了1至2倍,双方订立合同时所持有的根本目的已经落空。因此,B认为仪合同价格交货的义务因履行合同时的环境与订立合同时的情况有本质的变化而得以免除。试评析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