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原企业的下岗工人能否得到补偿并获得安置费?-1我原属于*****分公司,长期居住在独山子。1986年3月顶替“老九”的父亲当上了工人,大约1996年企业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其中要求只有十年以上的工龄才能与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当时我好不犹豫地签了长期合同,可是大约在1999年时,单位突然通知我说我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就要到期了,当时,国家有下岗的政策,单位劝我办理下岗手续。我说这不可能,于是到位于***的六建查找,在我的一再坚持下直到见到档案里的合同才看到我的合同早已被改为三年了,而我却一直蒙在鼓里,后来的半年里多次往返于独山子、石河子为此事争取,后来在我答应续完合同然后同意办下岗的情况下,续签了合同,随后就办理了下岗手续。下岗失业期间单位只给我们交纳了养老金,医疗一直都没给解决,后来因为兵团内部的调整,***公司归属于农七师九建,变成了***公司。我们的档案、社保也一起从石河子转到了奎屯农***分公司,这几年由我们自己缴纳的养老金也是交到九建一分公司的财务上的,现在九建在办理破产手续,给在职的和在职不在岗工人按工龄发放补偿金,续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