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办本人租赁了单位门面房一间,合同签订日为2010.1.1至2012.12.31日,如今单位主管部门要求将房屋收回作为办公室,没有给我们下文通知,就是口头要求搬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一: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不得任意更改和撕毁合同,违者一切后果和损失自负,二:甲方出租的房屋所在地均为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滥用,在发生特殊情况时,甲方可将租金坏给承租单位或个人;三;房租费应在本年一次性将全年的租金付清,方可使用房屋,违者甲方有权制止或停止其承租合同;四: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受法律保护,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任意变更,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续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段档案室存档备查。我们应该怎么办?是否能按合同到期日再搬离门面,是否能要求赔偿?赔偿多少为妥当,我是做水暖和玩具生意了,还有一家是网吧,还有就是即使要搬走是否应该有个期限,不能说今天让走就走,没有合同的应该的时限是3个月,有合同的时限为多久?还请本站能在百忙中给予答复为盼,本人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