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工作9小时仲裁只判法定节假日0.5小时加费签了劳动合同,标准工时制(实际是三班工时制早8点至17点,中14点至23点,晚23点至8点,工作岗位保安员,每周工作5天,每天9小时。08年7月入职直至10年3月书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和正常工作日每天一小时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开庭时公司承认每天工作9小时,但有一个小时是用餐时间(口头,没有实据)。实际用餐时间不到半小时,吃完饭就得换在岗的同事用餐。仲裁判决法定节假日每天0.5小时加班费,正常工作日的并没有判,无法律依据不支持。各位律师帮忙分析下,这官司还能打胜吗?有哪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