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否适用于旧村改造?我是淄博市博山区的,现我村正在进行拆迁工作,拆迁办法是由村委制订的,根据制订的办法中为旧村改造,只算房屋居住面积,附属物如:庭院,棚子等不计入平方数。补偿是请区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价,评价多少由其定价。根据《拆迁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如果进行旧村改造(非修路,是让出土地招商引资,包括建设部分还建楼房),这种情况是否还要遵守《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