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满一年主动辞职赔招聘费1000元我于2009年12月9号进入广西XX物流集团厦门公司上班,入职后和厦门公司签订了广西玉柴物流集团的劳动合同,合同里有个补充条款约定员工未满一年离职的支付招牌费1000元/人,(当时签订合同时感觉不怎么合理,但为了工作看大家都签自己也签了)自进入公司到辞职公司并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上班,并也没给过员工加班费,未交社医保等,由于上班时间,待遇及管理等原因,我于今年4月向厦门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了,但在我工资结算时扣了我1000元招聘费,请问这合法吗?我要怎样向公司要回1000元招牌费。(合同是和广西XX物集团流签订的,厦门公司到现在还没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