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2005年11月至2008年…

社保补缴2005年11月至2008年6月期间,公司未给我缴纳任何社保,理由是我没有身份证(我的身份证已过期,遗失了。回老家一时半会也办不了,但我有户口簿)!问:公司找这样的借口不给我办社保合法吗?我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办吗?因为我现在还在此公司上班,也不想失去工作,想等到我辞职时再申请仲裁,听说2年内如果不申请仲裁,就没有法律保护了,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