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本人于2006年12月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酒后驾车逆向行驶,事故认定对方为全责,2007年1月16日出院诊断为左胫骨中断粉碎性骨折,左骨多段骨折,出院后在家治疗。2009年9月30日在司法鉴定所做伤残鉴定,评定为九级。2010年1月25日向法院上诉,因上次鉴定为本人做的,对方不信,法院从新指派第二家鉴定机构,本人是一个打工者,不是本地人,所以本人怀疑对方在这次鉴定上捣鬼,导致做出的结果是无伤残,本人要求从新做鉴定,法院不允许,最后法院调节为对方赔偿本人误工费等9万元,本人没办法,但必须接受这样的结果,请问本人还有什么转机?法院为什么不允许本人做第三次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