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律师:您好!2005年,我的一个原来同村的张某要买我的四间平房,在中间人的撮合下,我以30000元将房子卖给了张某。当时只是口头协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和办理协议等手续。说当时给10000元,剩下的20000元在05年底给我付清。结果张某在05年底前入住了我的房子,到了2008年的正月,张某给了我妻子10000元房钱(我当时不在场,也没打收条),之后妻子告诉了我说收了张某10000元房钱,我责备妻子不应该收那房钱,并提示妻子以后张某再给房钱别再接了,房子咱不卖了。此后,张某仍是以没有钱等为由还是后拖给付我剩余房钱,,直到2010年3月5日,张某打电话给我说房钱准备了,要我第二天去取。我在电话里回复说,不用准备了,房子我们不卖了。2010年5月份我带着张某原来给我的10000元房钱想还给他,可他拒绝了接收,并说我给他造成了损失,要求和我平分那四间房,他想要一半房产作为给他的损失补偿请问律师:我能不能收回我的房子?张某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