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补偿申诉人自1997年4月28日年起即在一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30日该公司(现已注销)调整,申诉人所在公司新注册为被诉人。原公司要求申诉人及所在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同被诉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于2008年6月25日(在本部门连续工作已满10年)曾要求与被诉人签定无固定期合同。被诉人以公司2003年6月30日成立为由拒签。被诉人于2010年5月24日要求申诉人签定《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认为申诉人在本部门连续工作已满10年?如已满10年的话,如何赔偿?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