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2009年12月1日9时许,…

交通事故2009年12月1日9时许,司机驾小轿车在S203线上东边快速行驶,撞倒在公路西边下水道行走的2名路人,导致1死1伤,一名伤者右腿虎骨骨折,助骨骨折,臀骨骨折,满头皮内淤血,心脏和肺部挤压出血,住院4个多月,还未恢复。法医鉴定十级伤残,交警鉴定2名伤者无责任。一名幸存者家中有稻田10多亩,蔬菜田6亩多,甘蔗田4亩多,现已荒废,伤者是家中主要劳力。2009年12月,甘蔗和蔬菜在住院期间因无人买卖,全损失,约人民币2万余元。2010年,水稻荒废,损失2万余元,甘蔗和蔬菜损失共7万余元。家中有6口人,现吃饭都成问题,当时只赔偿了3万6千多,包括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费,伤残费。远远不够。我认为法医鉴定有误,您认为应该赔偿多少人民币?因车祸导致家中所损失的一切财产应不应该列入赔偿金额范围中?